| 中国公民在越期间无配偶公证及声明书样式 |
| 2004-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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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欲回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使领馆可依据当事人出具在越南期间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签字属实公证,不办理婚姻状况实体公证,该公证书自出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声明书”格式如下(注:声明人及声明日期处留白,经领事官员确认后再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声 明 书
我,XXX,男(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中国XX省XX市(或县)。本人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声明之日止在越南居住期间未曾结婚(或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本人与XXX,女(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越南XX省XX市/县)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我声明上述内容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或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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